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制订本规定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的原则;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类别和应用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七)在本校曾受过纪律处分,多次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处分细分
第八条违反宪法,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策划、组织和煸动罢课罢考,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本级处分,下同 (二)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或社团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其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三)凡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四)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录像带等),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取各种手段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他人恐吓、威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电台等进行各种违纪活动,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置。
第九条学生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刑、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以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鸦片、吗啡、冰毒、海洛因、摇头丸等毒品者,除收缴毒品外,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学习纪律,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理:
(一)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下同)责令其检讨,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达15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2l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3 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经教育不改,屡次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校外参加学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擅自离队者,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3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4至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6至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8至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凡考试违纪的处理(含协同作弊的学生),按《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侵占集体经费或破坏公私财物者,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满100元,且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下同)300元以下,且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3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虽未得逞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十四条凡偷窃、撕割院图书馆、资料室图书、资料、初犯且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初犯但情节严重或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肇事、打架斗殴者,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凡故意起哄,乱摔瓶子和其它物品等以及用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破坏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人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挑起事端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受伤或引起突发事件)者,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 殴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致他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打人者要赔偿所引起的各种费用。
(四)参与者:
以“劝架”等方式为名,偏袒、参与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行凶打人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欺骗、辱骂、殴打教职工、值勤人员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或在社会营业性的歌舞厅、茶座、酒吧、迪吧、夜总会等场所当“三陪” (陪吃、陪跳、陪唱)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或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而不听从劝告,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观看国家禁止的,制贩、出租、传播、收藏或观看黄色淫秽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非法同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办理相应手续私自搬出学生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宿舍内藏用易燃品和私自拉接电线,私自拆动电装置者,按章处以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赔款(含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员损伤的各种费用)、罚款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住校生和公寓生擅自留宿他人,私自在外留宿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应加重处分。
(四)违反作息制度,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对院系组织的作息检查,不予配合,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趸:闩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对不参加院、系组织的校园“创卫”活动或破坏校园环境、损坏公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参加校园“创卫”活动或不完成规定任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凡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者,根据《三明市城区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学院有关校园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有多次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三)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花草、绿篱、树木及卫生、绿化设施、公物者,责其赔偿损失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分。造成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干扰校园创卫督导工作,或谎报、隐瞒其身份等真实情况,或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聚众或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档处分。 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同参与赌博者处分。
第二十五条侮辱、诽谤、挫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者,比照相近条款,类推执行。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列处分等级“以上”含本级;所列数字“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一)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校授权给系研究审批,并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旁证材料、学生检讨书,违纪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下同,报学生处备案;
(二)凡给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各系提出意见,将处分材料报学生处研究审批;
(三)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的,由系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材料送学生处核实,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核实,呈送院领导研究审批、并报送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与有关系、部门联合调查,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上报院领导同意后,转各系办理;
(六)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审核;
(七)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竞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团纪有关规定处理;
(八)成人教育学生和各系(单位)计划外各类学生违纪,可依照本条例,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后:将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备案;
(九)学生的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发文,按审批权限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由系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委员令基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系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解除;悔改不明显,可给予延长三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院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是住宿生的由学生处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院、处、系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