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开会以及各种集体活动一律要考勤,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一、考勤以每课时1节计算。按上午4节、下午2节、晚自习2节计算。
二、学生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节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十分钟,以该节旷课论;晚自习按2节计算:两操2次或迟到、早退6次,按旷课1节计算。班级纪检委员协助任课教师和系学生管理人员做好上课和系、班级集体活动考勤工作,并统计汇总班级每周出勤情况报系学生会。
三、学生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1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批,2天以上一周之内由系团委书记审批,一周以上二周内由系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审批;二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由学生处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学生处领导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有效,除特殊原因外(事先要电话请示提供相关证明)可后补假。学生回校半天内向审批人销假。
五、对无视学校纪律、考勤制度,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批评或处分。每学期旷课累计:
10节者,给予通报批评(由系处理);
15—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由系处理);
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处理);
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处处理);
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院部处理);
5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院部处理)。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30课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