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以及我院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设立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我院学生申请、报批助学贷款和统计、管理的常设机构。各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即收集学生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统计、向学院助贷办随时提供准确材料并接受助贷办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日常管理。
第二条 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银行,并由该银行负责管理我院学生助学贷处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借款人是指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贷款方式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永久居留身份证、学院发放的《学生证》等有关证件;
(六)符合:---------------------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一)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两门或挂科一门者;
(二)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三)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如购买电脑者;
(四)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
(五) 受学校记过处分(含记过处分)以上或触犯刑律者。
第四章 信用贷款
第八条 申请信用方式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九条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教师的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 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借款人家庭地址。
5.还本付息方式。
6.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款。
7.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8.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第五章 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 学生学费贷款最高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
第六章 贷款利息及用途
第十四条 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为体现福建省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扶助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学生所借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计算为:借款人在校期间还贷的,给予免息。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
第七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在发高考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新生寄发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的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在新生报到时,要向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介绍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向提出贷款申请的学生发放申请表。
第十九条 凡在入学时向学校提出申请贷款的学生,需办理缓缴学费的手续。
第二十条 在新生报到时未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包括老生)如有需要,可在开学后向本系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应迟于新学年开学后20日向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向学院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有无从其它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即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有关规定对学生递交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查证,并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贷款办公室在核准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后,及时与:银行联系,并通知获准贷款的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借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申请一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费贷款分年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院的指定账户。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底以前,经办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处,学院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学院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福建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八章 助学贷款的变更与回收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院及担保人或介绍人、见证人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三十条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贷款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院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毕业时如能还贷,应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前办理还贷手续。借款人如需在毕业后陆续还贷,学院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并办理贷款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最长还贷期限为毕业后六年。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院将每半年一次向所在的就业单位、本人及家庭通报还款情况。学院将公布违约人的名单及违约金额。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办公室
20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