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有效地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3.学校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学校有权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拒绝接受。 第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 1.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提取经费; 2.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出 %的经费; 3.国家专项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4.本基金的增值; 5.社会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1.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报酬。 2.勤工助学基金由院财务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放和拖欠。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和岗位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四天向学生处申请。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凡在校的普通专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 1.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3.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系同意报院(部)团委学生处审核确定;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每学期初进行; 3.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4.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1.团委学生处负责审核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2.学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安排、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考核、验收合格后,填写“勤工助学用工报酬表”,用工单位负责人需要在相应栏目签名。单位盖章后,由学生本人或单位指定人员送交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由学生本人在用工报酬表相应栏目签名,由计财处负责将报酬划入学生帐号中或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4.校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处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校外用工单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5.学生各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院(部)登记、申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如不申报备案,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6.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学校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扣留同学酬金、或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 1.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核定。 2.勤工助学的报酬参照临时工工资标准或其它同类工资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高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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