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的通知
闽民建〔2009〕128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 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经受锻炼、奉献才智、健康成长,为加快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顺利实施,省里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组织实施。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服务社区毕业生开展社区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以及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落实。
各有关设区市、承担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任务的县(市、区) 要相应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地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组织招募
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省级项目统一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享受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各有关设区市根据省里下达的招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需求,参照省里的政策,启动实施地方项目,具体方案由各市、县(区)负责制定和实施。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为服务社区所在设区市生源的本省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二是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善于沟通,有较强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三是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四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研究生学历的可放宽至28周岁);五是身体健康。
(二)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回生源地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具体招募派遣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编办、人事、教育、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实施。
1.编制计划。每年3月底前,由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上报当年招募需求,由省民政厅汇总后结合当年招募计划,统一下达招募名额。2009年各有关设区市的招募名额由省里统一下达,其中:漳州、南平、宁德市各60名,福州、三明、龙岩市各30名,泉州市20名,莆田市10名。
2.组织报名。每年4月底前(2009年5月底前),各有关设区市民政、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招募方案,报省民政厅审定后,统一在福建民政网、福建省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当地相关网站面向社会发布,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组织报名。
3.审查考核。由各有关设区市民政、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考核,确定参加体检高校毕业生名单。具体审查考核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工作实际制订。
4.组织体检。由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入选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符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合格条件。
5.确定人选。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根据体检情况,确定人选,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6.签订协议。由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组织入选毕业生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并将名单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7.岗前培训。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服务社区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
8.派遣报到。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派遣服务社区毕业生到服务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报到。接收单位应做好服务社区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服务期间的管理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服务社区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社区所在的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服务期间,服务社区毕业生档案及人事管理统一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社区;积极要求入党(团)的,由所在社区党(团)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随工作需要流动。
(二)日常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使用并重的原则,服务社区毕业生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所在街道(镇)和社区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担负起服务社区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所在街道(镇)具体负责服务社区毕业生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日常管理和培养教育等工作。服务社区毕业生原则上按生源地就地就近安排到社区工作。
(三)考核管理。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服务社区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毕业生服务社区所在街道(镇)承担。考核情况报送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民政厅审核,颁发《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服务社区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民政厅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服务社区毕业生服务期内的生活补贴、保险、体检、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五)服务社区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五、政策支持
(一) 服务社区毕业生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同时,参照服务社区所在的城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由所在街道(镇)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服务社区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引导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服务社区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面向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也可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报考,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考公务员的专门职位。
(六)服务期满实行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可根据闽政〔2008〕18号、闽政〔2009〕3号、闽政办〔2009〕33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直接按本单位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工资标准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抓出成效,推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成为我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成为改善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成为广大毕业生锻炼成才、奉献才智的重要途径。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所涉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选派范围,探索更加有效、便捷的实施和管理办法。
(三)要关心爱护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