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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
 
     
 
 


 
 
2011-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委员会以及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部属本科高校在征得主管部委同意后,报省委审批;省属本科高校报省委审批;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办学体制的省属本科高校在征得所在设区的市委同意后,报省委审批;设区的市管理的高职高专院校由所在的设区的市委审批;省直有关厅局管理的高职高专院校在征得所属厅局党组同意后,由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在500人以下的一般召开党员大会,少数学校因多校区或党员居住分散等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报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每届任期与党员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联名可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以联名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向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代表受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就有关重要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代表根据学校党的委员会安排,可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代表应当与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委员会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为代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一般设委员21至27人,常务委员会委员7至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党的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除正、副书记外,学校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是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党务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等一般应是党的委员会成员,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院(系)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形成合理的年龄梯队和专业知识结构。
    第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一般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
    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若干人。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研室、学科团队、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等进行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相应设立常务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一般设委员11至15人、常务委员会委员3至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学校规模和党员人数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把思想上入党作为党员的终身追求,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坚持党员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党总支(党委)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党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保障党员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加强对党员学习的督促检查,建立学习档案,将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贴近党员的思想、生活和工作实际,创新“三会一课”内容和形式,通过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等有效载体,丰富党内组织生活,增强感染力和吸引力。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师生员工、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批评教育落后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党总支(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党员会议通报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构建科学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机制,建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科学制订并落实发展党员计划,正确把握发展党员工作节奏。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强化发展党员工作业务培训。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及时掌握培养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实际表现,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作用明显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预备党员不断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积极推进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工作,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校长一般由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同时明确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负责人。高校党校需确定规格及核定领导职数的,应在高校党政管理机构限额和领导职数内统筹配置。高校应在学校编制总额内,为党校配备必要工作人员。本科院校的党校配备2至4名,专科学校的党校配备1至2名。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院(系)党总支(党委)书记担任。分党校受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校的双重领导。校级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师资选聘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员、干部培训的规划,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学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任免后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需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或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按文件规定办理。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还应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学校,讨论决定重要干部,可以实行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制。
    第二十五条 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干部职务任期制和轮岗交流,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高校干部人事制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干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通过理论培训、岗位锻炼、干部交流、社会实践、业务进修等,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等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后备干部队伍。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加大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力度,及时将政治上坚定、民主作风好、组织领导能力强、清正廉洁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中45岁以下的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依托国家和省里重大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研和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加强对拔尖创新人才和教学科研团队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学科学术管理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引进和培养一流水准的拔尖创新人才。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高校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人才队伍管理、保障和服务机制,构建科学、客观、全面的人才评价标准和教书育人考评制度,树立师德表率和教书育人先进典型,将思想品德素质和教书育人实绩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的主要依据。通过制度保障、政策支持,切实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各级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势,研究制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规划,解决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群众工作,重视和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不断提高师生运用科学理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改革开放史的教育,进一步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信念;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革命传统和国情省情教育,引导师生把强烈的爱国热情转化为为海西建设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的实际行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培养师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建立形势政策报告会制度,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邀请省、市党政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为师生作形势报告,帮助师生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解疑释惑,增强信心。要深入挖掘哲学社会科学和其他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和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要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实践育人效果。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形成一批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点和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深受师生喜爱的校园文化成果和品牌。加强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提高利用网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第三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和师生的思想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经常分析师生思想动态,了解师生所思所想,关心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解决师生合理诉求。要把大学生就业服务作为大学生最关心、最直接的实际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积极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完善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努力推动助学育人工作。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研究制定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积极构建大学生心理健康预警机制,切实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
                
 第八章 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党员选配到党务工作岗位上来。注意有计划地安排党务政工干部与行政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
    本科高校院(系)党总支(党委)应配备专职书记、副书记,高职高专院校系党总支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党组织负责人。“双肩挑”的书记或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总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院(系)党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与党员院长(系主任)、副院长(系副主任)可以交叉任职。院(系)工会主席一般由党政副职兼任。
    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教研室(研究室)党员主任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从事党务工作与教研室(研究室)主任从事行政工作同样计算工作量,其党务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学生班级成立党支部的可由学生党员担任。辅导员应加强对班级学生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委组织员和党务秘书队伍建设。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院(系)党总支(党委)应当配备专职党务秘书,党委建制的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三十七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高等学校总体上要在编制总额内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要加强辅导员队伍培养培训,建立完善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落实辅导员双重身份、双重待遇、双线晋升政策,保障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新任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待遇和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贡献。
    第四十条 完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九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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